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旨在具体化和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条款和程序。《民诉解释》自2015年1月30日发布以来,已经历了两次修正,分别是2020年12月23日和2022年3月22日的修正,最新的修正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民诉解释》的目录大致如下:
管辖
回避
诉讼参加人
证据
期间和送达
调解
保全和先予执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诉讼费用
第一审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公益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
第二审程序
特别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执行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附则
其中,管辖部分规定了不同级别法院对各类案件的管辖权,包括重大涉外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等的管辖法院。回避部分涉及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诉讼参加人部分规定了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等的权利和义务。证据部分详细说明了证据的种类、提供、审查等规则。期间和送达部分规定了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和期间。调解部分涉及调解程序的启动、进行和效力等。保全和先予执行部分规定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申请、审查和实施等程序。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部分规定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和相应的强制措施。诉讼费用部分规定了诉讼费用的承担和减免等。审判监督程序部分涉及对生效裁判的再审程序。督促程序部分规定了债权人的申请、法院的受理和审查等。公示催告程序部分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部分涉及执行申请、执行措施、执行中止和终结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部分针对涉外案件的特殊需要作出规定。附则部分包括解释的生效日期和其他附则。
《民诉解释》为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民事案件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