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采取以下措施解决:
协商解决:
首先,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管辖权问题。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首选方法。
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如果协商未能解决争议,争议双方应报请它们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指定管辖。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的做法。
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在特定情况下,争议双方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而不需要先进行协商。
总结:
在处理行政处罚管辖权争议时,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指定管辖,或者直接由该机关指定管辖。这一做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有明确规定,确保了行政效率和法律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