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一原则贯穿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各个环节。
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包括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的内容应当合理、均衡,不得显失公平。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各个环节中都要公平合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欺诈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照顾对方的利益,在合同变更或解除时也要遵循诚实信用的要求。
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它是维护社会基本秩序和基本道德观念的要求。
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自愿地选择对方当事人,就某一交易活动或合同标的平等协商,以约定方式缔结合同的权利或自由。这一原则是合同法的首要原则,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
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必须合法,不能通过合同行为来规避法律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一原则体现了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合同法的基础,确保了合同关系的公正性、自由性和有效性。在合同法的实践中,这些原则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行为准则,也为法院和仲裁机构处理合同纠纷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