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城市设施项目如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国家融资项目,如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标准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其他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竞争环境,并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