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涉及暂停会计工作的年限是 5年内。具体规定如下:
1.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在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2. 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此,会计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的,其暂停从事会计工作的年限为 五年。在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或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