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政府在1953年12月首次提出的,其内容如下: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国家间应相互尊重对方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损害对方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不侵犯:
国家间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形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互不干涉内政:
国家间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该国利益而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平等互利:
国家间应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对方利益的方法谋求任何特权和攫取片面利益,实现互利共赢。
和平共处:
国家间应和平地同时存在,和平地交往合作,并以和平方法解决彼此之间的各种国际争端。
这些原则得到了世界许多国家的接受,成为处理不同社会和政治制度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并在多个国际条约和文件中得到了确认和重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