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金融工具分类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AC):这类资产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和支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FVOCI):这类资产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但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FVTPL):这类资产后续计量也采用公允价值,且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工具计量
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金融工具会计处理
取消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分类,统一纳入同一套会计处理规范中。
对于FVOCI类资产,应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和支出,并将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对于FVTPL类资产,也应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和支出,并将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资产减值
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以更及时足额地计提相关减值准备。
套期会计
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金融工具列报
规定了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提高了信息披露的质量。
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日期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有所不同: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和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些变化旨在提高会计处理的透明度、一致性和可比性,以及更好地反映金融工具的风险和报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