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和采矿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
职权范围不同
探矿权是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勘查活动。
采矿权是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权利内容不同
探矿权人主要享有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其行使结果是地质成果报告,属于智力成果,即无形财产。
采矿权人主要享有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其行使结果是获得矿产品,属于实物商品,即有形财产。
法律依据和转让条件不同
探矿权转让需满足特定条件,如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无权属争议等,并且转让前需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转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采矿权转让条件包括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定年限、权属无争议等,并且转让前应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性质不同
探矿权是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侧重于对地质信息的调查研究。
采矿权是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侧重于矿产资源的实际开采和利用。
转让前批准部门不同
探矿权转让时,必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转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由探矿权受让人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取得探矿权。
采矿权转让前,国有矿山企业应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可能需要评估。
法律依据
探矿权和采矿权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其他差异
探矿权人可以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并销售勘查中回收的矿产品。
采矿权人则可以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设施,从事采矿活动,并获得矿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探矿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采矿权,例如在勘查过程中发现符合要求的矿床时,可以申请开采,并办理采矿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