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提醒谈话:
针对党员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的事前提醒。
履责约谈:
对履行“两个责任”不力、整改工作不到位等情况进行的约谈。
批评教育:
对失职失责、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可能责令检讨。
限期整改:
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以观后效。
责令检查:
要求被监督对象作出书面或口头检查。
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
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批评和帮助。
通报批评:
通过党内或组织渠道进行公开批评。
诫勉谈话:
对存在问题但情节较轻的党员进行诫勉,并设定一定的影响期,通常为6个月。
这些处置方式旨在通过教育、提醒和纠正,防止问题的进一步发展,促进党员的自我改进和组织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