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通行费 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般纳税人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 (1+3%) × 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 (1+5%) × 5%。
过渡政策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 (1+3%) × 3%。
ETC客户
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取得“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直接在电子税务局勾选抵扣。
建议:
纳税人应尽量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便直接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如果暂时无法取得电子发票,纳税人可以依据过渡政策,使用纸质通行费发票按照相应税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ETC客户应确保在发生通行交易后及时索取并勾选抵扣相应的通行费电子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