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的人员主要包括:
县长
副县长
此外,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还有权选举和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但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因此,县级人大选举和罢免的人员包括县长和副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