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如下:
协商解除
经济补偿金 = 工作年限 × 月工资(最多12个月)。
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
经济补偿金 = 工作年限 × 月工资 + 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不能胜任工作解除
经济补偿金 = 工作年限 × 月工资(最多12个月)。
客观变化解除
经济补偿金 = 工作年限 × 月工资。
经济裁员
经济补偿金 = 工作年限 × 月工资。
逾期给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 = 原经济补偿金 + 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
经济补偿金 = 工作年限 × 月工资。
劳动者因未缴社保提出解除合同
经济补偿金 = 工作年限 × 月工资。
其他情形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上述经济补偿外,还可能包括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需要注意的是,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这些规定均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