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也称为“未婚证明”或“单身证明”,是 证明当事人截止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根据最新的规定,民政部门自2015年8月27日起,除办理涉及我国台湾地区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外,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人准备材料
有效身份证
《居民户口簿》首页、户主页、个人页(集体户籍需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
本人页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死亡证明(配偶已故时需要)
若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和手写委托书
提交申请
当事人亲自到场申请,提交上述材料
如因故不能亲自到场,可委托他人办理,并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相关材料和委托书
审核与出具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审核材料无误后,依据所掌握的婚姻登记档案为申请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注意事项
在办理公证时,可能需要提供未婚证明的扫描件、身份证正反面清晰照片、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清晰照片等材料
在去缅甸、泰国、印尼等国家结婚时,可能还需要要求办理声明书公证
税务机关在受理契税申报缴税过程中,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建议:
由于民政部门已不再普遍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如有需要,建议先确认相关机构是否仍提供此服务。
如需办理公证,可提前咨询公证机构所需的具体材料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