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解释一

时间:2025-02-15 05:43:13 单机游戏

破产法解释一主要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该解释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关于债务人财产范围、破产原因认定、债权抵销、财产交付、股东权利、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普通破产债权、债权额确定等一系列具体问题。

破产法解释一的主要内容

1. 债务人财产范围

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 破产原因认定

破产原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 债权抵销

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存在特定情形不得抵销,如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等。

4. 财产交付

占有物及孳息:债务人的占有人应将占有物及收取的孳息交付给债务人,但债权人占有从物的,其留置权仍然有效。

5. 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股东基于出资享有的表决权等权利,不属于破产债权。

6. 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优先权: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不属于破产债权。

7. 普通破产债权

普通破产债权:在确定债权额时,应当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可以受偿的部分扣除。

8. 破产案件受理

受理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结论

破产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有助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通过明确破产原因、债权抵销、财产交付等关键问题,解释一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