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委员选举细则如下:
选举原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进行选举。
选举程序
党支部委员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上一届支部委员会或支部书记负责。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
候选人确定
候选人由上届支部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按照应选人数的20%提出差额候选人。
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参加选举条件
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
因故缺席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选票填写与投票
选票一律用黑色水性笔填写,符号要准确,笔迹要清楚,位置要端正。
党员可以对候选人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也可另选他人。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选举结果
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数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党员人数的半数方可当选。
如遇得赞成票数相等且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选举,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如得赞成票数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党员人数的一半但当选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在其余候选人中进行再次投票选举,或经上届支部委员会讨论并征得多数党员同意后直接确定人选。
选举监督
选举设监票人2名,从不是候选人的与会党员中推选,对选举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计票人由大会工作人员担任,在监票人监督下工作。
其他规定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新支委会成员的赞成票应超过实际选举权党员的一半以上,赞成票超过选举权人数的一半时,按票数依次当选。
这些细则确保了党支部委员选举的公正、透明和有效,保障了党员的民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