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是为了保证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而制定的。该规定明确了特大事故的定义、适用范围、调查原则、现场保护、报告程序以及事故调查组的组成等内容。
特大事故的定义: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但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调查原则:
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现场保护:
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报告程序: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涉及军民两方面的特大事故,还必须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
事故调查组:
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调查组织: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能够及时、准确、公正地进行,以便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