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自产货物出口退税的相关政策主要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该文件中详细规定了视同自产货物的条件和适用退税的详细规则。
视同自产货物的条件
视同自产货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持续经营以来未发生特定违规行为 :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善意取得除外)。外购产品与公司产品一致
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外购产品属于配套出口
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
集团公司内部收购
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时需要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适用退税的规则
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具体规则包括:
免税:
出口货物免税。
进项税额抵减: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
未抵减完部分退还: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申报要求
在申报视同自产货物的退税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在免抵退申报系统中对于外购的商品业务类型选择“视同-XXXX”。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外购产品的购买合同、发票、产品质量证明等,以证明其符合视同自产货物的条件。
结论
视同自产货物出口退税政策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出口退税机会,但同时也对企业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企业需要仔细了解并满足相关条件,确保在申报退税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以享受这一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