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机器设备(包括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 10年。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其他类型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例如房屋建筑物为2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例如,对于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但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对于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综上所述,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一般为10年,但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折旧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