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也称为中介或经纪人,是指 在居间合同中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约媒介的当事人。居间人的主要职责包括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居间服务的一个特点是,只有促成了交易,居间人才能够主张支付报酬;如果没有促成交易,则不用支付报酬。相反,如果居间人不尽责,因为其故意或重大过错导致了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居间人进行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此外,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并且有忠实义务,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总结来说,居间人是为双方交易提供机会、信息,并促成交易的人员,他们在交易中起到桥梁作用,协助双方达成合同,并根据约定收取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