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沉降观测标准及验收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仪器设备要求
应使用精密水准仪(S1或S05级)和高精度铟合金水准尺,以保证测量精度。
在不具备铟合金水准尺的情况下,可使用一般塔尺,并尽量使用第一段标尺。
观测前需对仪器进行检测校正,并定期进行检校。
人员素质要求
观测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和技能培训,熟练掌握仪器操作规程和测量理论。
能够根据不同工程特点和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观测方法及程序,并能正确分析处理观测数据。
观测时间要求
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行,其他各阶段复测需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
观测周期应根据建筑物加荷情况和工程进展确定,一般高层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按一定时间段(如次/30天)或每升高一层(或数层)为一观测周期。
观测点要求
沉降观测点应均匀分布在建筑物周围,纵横向对称,间距以15-30米为宜。
观测点应选设在建筑物四角、大转角处、沿外墙、高低层交接处、裂缝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等关键位置。
“五定”原则
沉降观测应遵循基准点、工作基点、被观测物上的沉降观测点点位稳定;所用仪器设备稳定;观测人员稳定;观测时的环境条件基本一致;观测路线、镜位、程序和方法固定。
施测要求
仪器设备的操作方法与观测程序要熟悉、正确,观测过程中操作人员要相互配合,工作协调一致,认真仔细,做到步步有校核。
观测内容
应测定建筑物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观测标志
根据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等型式,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
这些规范旨在确保建筑物沉降观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科学依据。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循这些标准,以确保观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工程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