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发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是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该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1951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被废止。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概述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包括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等。这些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至99张,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等临床科室。
二级综合医院:住院床位总数应在100至499张,科室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求较一级综合医院更高。
三级综合医院:住院床位总数应在500张以上,科室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求更为严格。
中医医院
中医医院的基本标准包括床位、科室设置、人员配备、房屋和设备等方面的要求,具体标准与综合医院类似,但会有一些中医特色的科室和设备。
中西医结合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基本标准在综合医院的基础上,增加了中西医结合相关科室和设备的要求。
民族医医院
民族医医院的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包括床位、科室设置、人员配备、房屋和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专科医院
专科医院的基本标准根据具体专科的需求,规定了床位、科室设置、人员配备、房屋和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妇幼保健院的基本标准包括一级、二级和三级妇幼保健院的标准,具体要求根据医院的级别不同而有所差异。
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乡(镇)、街道卫生院的基本标准根据床位总数分为19张以下和20至99张两类,具体要求包括科室设置、人员配备、房屋和设备等方面。
门诊部基本标准
门诊部的基本标准包括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等,具体要求根据门诊部的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的基本标准包括床位、科室设置、人员配备、房屋和设备等方面,具体要求根据机构的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
总结
1994年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详细规定了不同类型医疗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标准,旨在确保医疗机构能够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保障公民健康。各医疗机构在设立和运营过程中,必须遵循这些基本标准,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