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受限披露原因应当客观描述导致程序无法正常或完全履行的具体情况,这些情况通常包括:
客观原因:
受限程序的原因必须是客观存在的,非主观因素所致,例如资产性能限制、地点限制、商业机密、技术手段限制或诉讼保全等。
现象描述:
需要详细说明程序受限的现象,即与正常或常规程序相比,哪些步骤或环节无法执行,例如资产性能限制、资产置放地点限制、现场清查受限等。
补救措施:
描述是否能够采取必要措施来弥补程序上的限制,或者是否有替代程序可以采用,以尽量减少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后果分析:
阐述程序受限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以及如何处理这些影响,例如是否需要在评估报告中特别说明,或者对估值结论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责任划分:
明确在程序受限的情况下,相关各方(如委托方、产权持有者、评估机构等)的责任和应承担的义务,可能需要出具相关承诺函或声明。
披露前提:
通常需要企业出具相关说明,解释程序受限的具体情况及其对估值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披露局限性:
说明披露程序受限信息的局限性,例如当受限对估值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这种披露方式是否突破了“估值结论合理性”的底线,以及是否符合现行准则的要求。
通过上述步骤,可以全面、客观地披露程序受限的原因及其影响,确保评估报告的透明度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