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诉讼程序与大陆法系诉讼程序存在显著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官权限
大陆法系: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对成文法的解释也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并且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诉讼程序
大陆法系: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在某些司法程序上实行参与制,由人民中的代表作为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陪审员具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力。
英美法系: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由于采取的是一次性审理,律师必须充分了解对方的论点和证据,以防止意想不到的证据出现。
法律渊源
大陆法系:法律渊源主要来自成文法,法官的判决主要基于成文法的条文和解释。
英美法系:法律渊源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仅要适用法律,还要根据判例来作出判决,甚至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创造新的判例。
审判方式
大陆法系:审判通常分为多次审理,允许当事人在后续审理中针对新的证据进行反驳。
英美法系:审判通常为一次性审理,律师需要在开庭前充分准备,确保所有论点和证据都经过深思熟虑。
陪审制
大陆法系:通常不采用陪审制,审判主要由法官进行。
英美法系:虽然英国在刑事案件中才使用陪审制,并且主要在严重犯罪且被告主张无罪的情况下使用,但民事诉讼中仍然保留有陪审制的传统。
上诉程序和执行程序
英美法系:上诉程序完整,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执行程序规定严密,可以更好地保障执行权利的实现。
总的来说,英美诉讼程序强调对抗制,法官扮演较为被动的角色,而律师在审判中起到关键作用。此外,陪审制的存在使得民事和刑事诉讼在某些方面具有相似性。这些特点使得英美诉讼程序在效率和灵活性上具有独特的优势,但同时也对律师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