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合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
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通常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收养申请书,并附上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抚养教育能力证明(如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健康检查证明等必要材料。如果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或残疾儿童,还需提供相应机构的同意证明。
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将对收养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重点评估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收养要求,收养目的是否纯正,确保收养行为不会对孩子造成不利影响。
公告
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收养登记机关会在登记前进行公告,以寻找其生父母或其他相关人员。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评估
收养登记机关会对接收回执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对收养人进行收养评估,以确保其具备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融合试验
收养评估通过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需要进行融合试验,融合时间不少于30日,以确保双方的适应性。
签订协议
双方同意后,由民政部门组织签订收养协议书。
登记
收养关系需要通过县以上公证处公证,依法成立。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登记机关会发给《收养登记证》。
后续跟踪
收养登记后,相关部门会定期对收养家庭进行回访,了解收养儿童的生活状况,确保其权益不受侵害。
建议:
在整个收养过程中,收养人应确保所有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逐步完成每个步骤。如有疑问或需要额外帮助,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当地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