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评定公示程序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受理
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评定
评定医院对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
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审核、批准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残联将评定结果转交上级残联进行审核和批准。
公示内容
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姓名
性别
住址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公示时间
联系电话或邮箱(用于接收异议)
公示方式
公示可以通过公告、张榜、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确保信息广泛传播并易于公众查看。
异议处理
公示期内,如有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信函、电话或直接到残联反映情况。
残联应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邮箱,并安排专人负责接听和记录异议。
公示期限
公示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具体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后续工作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残联将最终评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发放残疾人证。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确保残疾评定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