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报的流程一般如下:
及时申报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因特殊情况未能在此期间提出申请,可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后适当延长申请时限。但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确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交通事故的,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如适用)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法院的有关证明。
工伤申报受理
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管辖的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齐材料。
工伤认定
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因工受伤进行工伤认定后,工伤医疗期满或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伤情稳定后,应到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认定为工伤,劳动鉴定机构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十级的,企业在接到劳动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受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由单位负责人报送到当地社保中心。
建议:
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尽快完成工伤认定申请,以免影响工伤职工的权益。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工会组织在单位未按时申报的情况下,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因此应及时进行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