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执行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执行
当事人向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并附上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申请执行的期间通常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院受理与审查
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手续是否完备、法律文书是否合法正确、是否超过履行期限等。
如果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法院将予以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法院将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财产查控
法院会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全面查控,包括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账户、证券、股权、不动产、机动车辆、保险理财等。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法院可直接划拨到法院账户,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从而执行结案。
若被执行人没有足额银行存款,法官会分析网络查控查找到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制订执行方案,并制作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相关单位协助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
财产处置
对于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法院会根据财产类型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例如,对于房产及车辆等财产,通常需要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然后通过司法拍卖进行变价。
拍卖时,第一次拍卖若无人竞拍,会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一般会降价5%-20%,若二拍无人竞拍,再进行为期60天的变卖,变卖不会降价,若无人竞拍,可以以物抵债。
执行结案
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的,法院可直接划拨到法院账户,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结案。
被执行人没有足额银行存款的,法院会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财产,并通过司法拍卖等方式进行变价,最终实现执行结案。
执行异议与复议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整个执行程序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