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的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使得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申请人撤销申请:
申请人主动撤销执行申请。
法律文书被撤销: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裁定撤销。
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或义务承担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追索这些费用的案件中,权利人死亡。
被执行人无生活能力和偿还能力: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应当终结执行。
执行程序终结后,法院将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再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被否认或推翻,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人认为有新的事实或证据,可以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此外,如果执行程序是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终结(即“终本”),在申请人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后,也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建议在遇到执行程序终结时,申请人或相关当事人应仔细审查案件情况,了解终结执行的具体原因和法律依据,以便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