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再审程序中,质证是确保审判公正性和透明度的重要环节。质证主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具体质证步骤如下:
出示证据
质证通常由一方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示方式可以包括宣读、展示、播放等。
辨认证据
另一方当事人对出示的证据进行辨认,确认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辨认结果分为认可和不予认两种。
质询和辩驳
否认一方需向法庭说明否认的理由,出示方可以针对否认的理由进行反驳,质证方也可以对反驳的理由进行辩驳,直至法庭认为该证据已审查核实清楚。
质证方在法庭许可下可以向出示方提出各种问题,审判人员在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发问。
综合质证
在逐一质证的基础上,对证据进行综合质证,分析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揭示案件事实的全貌。
对比质证
对于存在矛盾或不一致的证据,可以通过对比质证的方式,揭示其中的差异和矛盾,确认哪一份证据更加真实可信。
质证顺序
原告出示证据,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被告出示证据,原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和被告进行质证。
法律依据
质证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通过以上步骤和技巧,再审程序中的质证能够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揭示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从而促进案件的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