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自诉程序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准备材料
自诉人需要准备身份证明材料、证据材料以及自诉状。
如果自诉人书写自诉状有困难,可以口头告诉,由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并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提交自诉状
自诉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
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具体的诉讼请求。
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需要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代为告诉的人。
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法院应当受理。
注意事项
自诉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构夸大,提供的证据要确实可靠。
诉讼请求应清晰、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含糊不清或提出无理要求。
表述要规范、通顺,避免使用过于复杂或晦涩的语言,简洁明了地讲清事情。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撰写提交,确保有效维权。
通过以上步骤,自诉人可以顺利完成自诉程序的提起。在整个过程中,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至关重要,同时遵循法院的指导和要求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