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的启动程序如下:
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行政机关告知权利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组织听证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通知听证时间和地点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必要时予以公告。
公开举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指定主持人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参加与代理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调查人员提出事实和证据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法律依据。
当事人申辩和质证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提出为自己辩解的证据。
制作笔录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复核申辩或质证
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申辩或质证,认真进行复核。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建议:
当事人在申请听证时,应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准备好相关证据和材料。
行政机关在组织听证时,应确保通知及时、地点明确,并尽可能公开透明,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