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它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不同,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别程序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类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
涉及确认选民资格的事项。
非讼案件:
包括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等案件。
特别程序的特点包括:
性质:
特别程序的性质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而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它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
当事人:
特别程序没有原告和被告。申请人或起诉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也没有对方当事人。
审判组织:
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终审制:
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或起诉人不得提起上诉。
管辖法院:
特别程序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特别程序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
特别程序包括的具体案件类型为:
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特别程序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因此不适用调解和辩论原则。如果组成合议庭审理,人民陪审员不得参加特别程序的合议庭。
这些程序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确保了司法审判的公正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