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广泛听取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程序。以下是听证程序的基本步骤:
当事人申请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行政机关通知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公开举行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否当庭作出决定则视听证情况及结果而定。
确定听证主持人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会前准备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会进行
听证会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书记员清点核实参加人身份及权利义务。
宣布听证会纪律、权利义务及主持人介绍。
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案由及目的,调查人说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调查人与听证申请人质证和辩论。
其他听证参加人(如第三人、证人)陈述。
调查人与听证申请人最后陈述。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上说明情况。
作出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笔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步骤旨在确保听证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