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仲裁程序的启动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
有中止事由的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提出书面的中止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未一并提交书面的中止申请及证据的视为放弃提出中止的程序性权利;提交的证据不足视为中止事由不成立。
申请主体
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作为提出申请的主体。在自然人当事人死亡的情况下,其委托代理人仍需履行代理职责,因此必须赋予委托代理人此项权能,以保护委托人或其继承人的合法权利。
决定主体
仲裁庭组成前,中止仲裁程序的决定由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
通知程序
中止仲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事由消除后,仲裁程序恢复,并且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恢复仲裁程序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和第三人。
中止事由
中止仲裁程序的情形包括: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建议
及时申请:当事人应在发现中止事由后尽快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以确保中止程序能够及时启动。
遵循程序:在申请中止仲裁程序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仲裁规则的要求,确保申请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规定。
保持沟通:在仲裁程序中止期间,当事人应与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保持沟通,及时了解中止程序的进展和恢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