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换抵投”情况下,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增值税
增值税的计算依据是销售额或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在换抵投情况下,增值税的计算依据是货物或劳务的公允价值。
没有销售额的情况下,一般采用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价格。
消费税
消费税的计算依据是消费税应税销售额。
在换抵投情况下,消费税的计算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或公允价值。
消费税在换抵投时,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总结:
增值税在换抵投时,如果没有销售额,则采用平均价格;如果有销售额,则采用销售额或公允价值。
消费税在换抵投时,必须采用最高销售价格。
这种计税方式的区别在于,增值税更注重公平性和普遍性,采用平均价格计算,避免给纳税人带来额外负担;而消费税则更注重调节产品结构和引导消费方向,采用最高价格计算,以确保税收的调节功能得到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