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

时间:2025-03-10 23:54:54 单机游戏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在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一原则旨在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因上诉而遭受更重的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

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对前款规定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做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理解

只应用于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不得加重刑罚、改变刑罚执行方法、增加附加刑、改判较重刑种、加重数罪并罚的宣告刑、加重共同犯罪中未上诉和未被抗诉的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此限制。

例外情况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否则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综上所述,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确保在被告人提起上诉时,二审法院不会因上诉而加重其刑罚。这一原则适用于所有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案件,但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情况下,该原则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