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这项费用主要用于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支出。
征收范围
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
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
征收标准
自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15个等别征收,征收标准为10~140元/平方米。
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征收标准。
使用目的
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支出。
缴纳主体
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缴纳。
收缴管理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发布,旨在加强管理,确保资金专项使用。
政策调整
根据不同时期,政策有所调整,例如在2006年调整了征收标准,并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
请注意,以上信息可能随政策更新而变化,具体标准以最新的官方文件为准。如果您需要最新的详细信息,建议咨询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查阅最新的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