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长清在担任江西省副省长等职务期间,因索贿、受贿、行贿和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罪被判处死刑。他得罪的人主要包括:
周雪华:
江西奥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裁,胡长清先后90次收受其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44万余元。
李卫东:
江西金阳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胡长清收受其钱物。
江西省商业储运公司:
胡长清收受该公司的钱物。
其他15人:
胡长清在担任副省长期间,先后90次收受、索取这18人及江西省商业储运公司的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44万余元。
此外,胡长清在任职期间,因破坏官场的“潜规则”和收钱不办事的行为,得罪了许多人,包括其他高官和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