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主要包括:
1.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2. 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
3. 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4.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起主导作用,是行政复议活动的核心。它们负责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