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它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权力时,对特定的个体或组织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包括:
特定性:
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而非针对不特定的人群或组织。
单方性: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不需要与行政相对人达成合意。
外部性: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处分,具有外部法律效力。
处分性:
具体行政行为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如增加义务、减损权益等。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
行政征收: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行为,如税收征收、行政收费等。
行政征用:
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者劳务,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为。
行政给付:
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如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等。
行政奖励:
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行为。
行政裁决:
行政机关对特定争议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
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审批,决定是否准予申请人的申请,并依法签发行政许可证书。
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的强制措施或强制行政罚款等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
行政强制: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行政确认:
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或事实进行确认,如确认身份、确认权利等。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合同:
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时,依法进行的赔偿。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素包括:
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
该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仅行政机关单方即可决定,且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方负有服从的义务,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
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作出的,具有明确的对象和事项。
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具体行政行为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
公定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均具有约束力。
确定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拘束力:
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
执行力: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行政相对人必须履行,否则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特征和种类,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