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而制定的政策。《实施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试点范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
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抵扣方法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核定抵扣。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方法包括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等方法。
具体计算
投入产出法: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然后根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和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成本法: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同时“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扣除标准
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结合本省特点,制定具体的扣除标准,并需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
政策依据
《实施办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其他相关通知和规定,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
申请与备案
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实施办法》旨在通过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简化增值税抵扣流程,减轻纳税人负担,同时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