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有合伙人均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需要用其个人全部财产来承担剩余债务。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意味着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不涉及个人其他财产。
合伙人数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为2人以上,没有上限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为2人以上,不超过50人,且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企业名称标识
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以区别于其他类型的合伙企业。
合伙事务执行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交易与竞争业务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通常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关于竞争业务和与合伙企业交易的规定可能更为严格。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利润分配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份额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些区别使得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在责任分配、经营灵活性、稳定性和风险承担等方面各有特点,适应了不同投资者的需求和风险偏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