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补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中,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因其具有工资性质,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征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 车补作为具有工资性质的收入,在扣除规定的公务费用后,应计入工资总额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确保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