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直接送达
诉讼文书应直接交给受送达人。
如果受送达人不在,可以交给其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诉讼代理人签收。
如果受送达人有指定的代收人,则由代收人签收。
留置送达
当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时,送达人可以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邀请见证人到场,记录拒收事由和日期。
委托送达
对于居住外地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当地法院代为送达。
对于不在中国居住的当事人,可以委托中国驻外使领馆、外国法院或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邮寄送达
当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使用法院专递方式邮寄的,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送达地址确认制度
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如果当事人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法院将使用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国际送达
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可以根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国际条约或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送达回证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以上是送达的一些基本法律规定,具体操作可能因案件性质和实际情况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