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是由司法部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旨在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公职律师制度的顺利实施。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的政策文件,结合公职律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
办法的主要内容:
总则
目的: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其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
定义: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基本要求:公职律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任职条件和程序
申请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品行良好;
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不予颁发证书的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管理和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其他规定
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维护法律正义,审核程序严格。
公职律师机构按市、县(市、区)行政区域设置,由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执业。
申请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须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并具备一定条件。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同时,通过明确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提升公职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