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时间:2025-03-09 01:58:51 单机游戏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是由劳动保障部于2003年2月27日颁布的,旨在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稽核定义与目的

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稽核管理与执行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其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稽核任务。

稽核人员应具备相关条件,包括原则性、公正廉洁、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

稽核人员有权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并进行调查、询问和记录。

稽核程序

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

稽核前应提前通知被稽核对象,说明稽核内容和要求。

稽核过程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参加,并出示证件。

稽核情况应做笔录,并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对于未发现违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稽核结果。

发现违规行为时,应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

稽核人员义务与回避

稽核人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为举报人保密。

稽核人员有自行回避的情形,如与被稽核对象有利害关系等。

稽核内容

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缴费单位和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国家规定的其他稽核事项。

监督与处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实施稽核,确保社保费用合法缴纳。

对于违反法规的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告知被稽核对象改正。

这些规定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确保稽核工作规范、公正、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