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关于案由的规定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
该规定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讨论通过,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行政法律规范,案由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确定,表述为“××(行政行为)”。
在立案阶段,法院可以根据起诉状所列被诉行政行为确定初步案由;在审理、裁判阶段,如发现初步确定的案由不准确,可以重新确定案由;在二审、申请再审、再审程序中,如发现原审案由不准确,法院应当重新确定案由。
执行阶段,法院应采用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结案案由。
案件卷宗封面、开庭传票、送达回证等材料上应当填写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年修正)》
该规定于2020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包括以下主要部分:
人格权纠纷: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姓名权纠纷,名称权纠纷,肖像权纠纷,声音保护纠纷,名誉权纠纷,荣誉权纠纷,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等。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包括婚约财产纠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亲子关系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收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
继承纠纷:包括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遗产管理纠纷等。
修改和新增的案由:包括变更第一级案由“第四部分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为“第四部分 合同、准合同纠纷”,增加第一级案由“第十一部分 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修改第二级案由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准确性,便于法院在立案、审理、裁判和执行各阶段准确把握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