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释义如下:
立法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适用范围
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事故等级划分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法律责任
条例贯彻落实“四不放过”这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根本要求,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坚持“政府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重在明确责任、程序和行为规范,并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些释义为理解和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