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而制定的。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登记等企业法人登记中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
法定代表人资格
法定代表人需经过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资格。
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刑事强制措施的;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因特定经济犯罪被判刑,刑满未超过一定年限的;
对破产企业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一定年限的;
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吊销之日起未逾一定年限的;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有其他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实施时间与修订
初始发布于1998年4月7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5号发布。
经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并于1999年6月23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重新发布,同日开始施行。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适格的,并且能够代表企业合法地进行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