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破产法主要是指 《存款保险条例》。该条例是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而制定的。以下是关于《存款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
制定背景与目的
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央行、财政部、银监会、发改委联合制定。
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存款保险制度
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条例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
赔付限额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投保机构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该条例,除非另有国际安排。
破产标准
商业银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银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法律依据
相关规定见于《商业银行法》、《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法》以及新《企业破产法》等。
其他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一定顺序清偿,包括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税款和普通破产债权等。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银行破产法主要是通过《存款保险条例》来规范,确保在银行破产时存款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并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存款保险制度。